(2015)宁民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喜勇与被执行人郭长君、李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喜勇,郭长君,李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郑喜勇,男,1971年4月30日生,汉族,个体,住宁江区被执行人郭长君,男,1970年2月27日生,汉族,个体,住宁江区被执行人李秀云,女,1970年6月25日生,汉族,个体,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郑喜勇与被执行人郭长君、李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334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郭长君、李秀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郑喜勇375000元,并自2013年3月29日起按月利1.2分给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925元由二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房屋进行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郭长君、李秀云所有的位于江北爱珂小区9号楼5单元410室(面积82.73平方米,产权证号松房权证宁字第000385**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得买卖、转让、设定抵押。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志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