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永平与被告陈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平,陈永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633号原告陈永平,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永福,男,1966年10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平诉被告陈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平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永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黄晓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