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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永平与被告陈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平,陈永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633号原告陈永平,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永福,男,1966年10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平诉被告陈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平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永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黄晓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