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4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夏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4156号原告:夏某,男。被告��赵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郭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