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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4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夏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4156号原告:夏某,男。被告��赵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郭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