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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楮XX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楮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178号申请执行人楮XX。被执行人刘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009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刘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XX于2015年2月10日前到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XX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XX在昌图县XXXX镇新发堡村民委二组家中院内饲养的白色育肥母猪7头、仔猪20头。二、被执行人刘XX及其妻子孙XX负责饲养看护管理被查封的上述母猪、仔猪财产,在查封期间内,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母猪、仔猪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刘XX及其妻子孙XX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上述母猪、仔猪财产,不得对被查封上述母猪、仔猪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上述母猪、仔猪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福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