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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光法执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永祥诉被执行人陈本松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祥,陈本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光法执字第00371号申请执行人杨永祥。被执行人陈本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光民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陈本松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本松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本松在光山县凉亭乡石盘村路口有房屋一套,为防止被执行人陈本松非法转移、变卖该执行标的,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本松所有的位于光山县凉亭乡石盘村路口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陈本松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陈本松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陈本松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骁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汪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