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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民一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一初字第141号原告曾某某,女,199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辰溪县。被告杨某某,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曾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曾祥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卢应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