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一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一初字第141号原告曾某某,女,199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辰溪县。被告杨某某,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曾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曾祥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卢应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