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洪亚章与杨盛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亚章,杨盛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201号原告洪亚章,男,195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谭永财,男,195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杨盛文,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原告洪亚章诉被告杨盛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洪亚章、被告杨盛文依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亚章诉称,2015年4月28日,杨盛文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0051,发动机:无)由麻步往大湾街方向行驶,08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英德市连江大桥路段时,与同方向由洪亚章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洪亚章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杨盛文一次性赔偿原告洪亚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10235.56元,此款在2015年7月9日前付清。被告付清该款项后,原告不得再以该交通事故追究被告的任何责任。本案诉讼费57.94元由被告杨盛文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杨伟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孔一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