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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郁正喜与农正庆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正喜,农正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保字第42号申请人郁正喜。被申请人农正庆。申请人郁正喜因(写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写明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等)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建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振忠申请人郁正喜,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凌云县下甲乡平怀村岩设屯*号。被申请人农正庆,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同村六咒屯****号。申请人郁正喜与被申请人农正庆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桂L×××××长城牌小型客车一辆,并以相应财产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郁正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桂L×××××长城牌小型客车一辆。以上扣押期限为二年。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不得处分上述被扣押财产。如需续扣,申请人应在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责任自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被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黄建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黄振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