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枣民二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汪廷祥与史其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二初字第269号原告:汪廷祥。被告史其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廷祥与被告史其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廷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廷祥负担。审判员张玉乔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徐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