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申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詹斯通与被申请人金森、张学兵,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詹斯通,金森,张学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6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詹斯通。委托代理人詹玉贤,系詹斯通父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学兵。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高尔夫写字楼*座*层**层。负责人邵永平,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詹斯通因与被申请人金森、张学兵,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一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詹斯通再审申请称,一、二审法院审理及判决时程序违法,判非所诉;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詹斯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认本案的法律关系、侵权责任主体和过错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再审申请人詹斯通驾驶张学兵所有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詹斯通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詹斯通赔偿金森各项损失150251.9元并无不当。詹斯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詹斯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文俊代理审判员 张铁军代理审判员 郭 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倪孝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