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二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凤杰与解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杰,解飞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巨民二初字第126号原告赵凤杰,职工。被告解飞飞,农民。原告赵凤杰诉被告解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广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凤杰、被告解飞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原告赵凤杰诉称,2014年9月22日至10月23日,被告因为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6,000元以及消费原告信用卡信用额度共计50,000元,被告向原告书写欠条一张,承诺自2014年12月20日起每月至少偿还2,000元,直至还清。但是,被告没有偿还。被告透支原告的信用卡,每日需要支付万分之五的利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自2014年12月1日起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被告解飞飞辩称,我借了原告47,000元是事实,我应当偿还,不同意支付利息,欠条不是我打的,是我同事从邢台邮寄给原告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2日至10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以及消费原告信用卡信用额度共计47,000元。2014年11月28日,应原告要求,被告让其朋友向原告书写欠条二份,欠条中被告承诺借原告款50,000元,自2014年12月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每月至少偿还2,000元,直至还清。但是,被告没有偿还。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被告朋友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的通话录音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以及透支原告的信用卡47,000元,对此被告明确承认,被告应当偿还。原告以被告透支原告的信用卡,每日需要支付万分之五的利息为由,要求被告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让其朋友向原告出具欠条,是在原告的要求下以及被告同意下形成的,应当视为原被告之间对债务如何偿还的约定,但是通话录音中被告认可的借款本金数额并非50,000元,应当按照47,000元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解飞飞偿还原告赵凤杰借款47,000元以及该款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驳回原告赵凤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解飞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广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