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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杨诈骗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71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3月2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5)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摇一摇功能在网上认识了被害人胡某,在聊天过程中王某先后使用“幸福快乐”及“给你幸福你要吗”等网名,谎称自己是云南人,名字叫“王鑫”,目前在广西从事古董生意,并谎称其在广西等地购置了房产和保时捷汽车,利用被害人胡某希望找到结婚对象的心理,逐渐取得了胡某的信任和好感,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在微信里以夫妻相称。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某对胡某谎称其在广西开车撞伤人,车辆和证件被交警扣押,需赔偿伤者人民币六万元,同时又称风水大师要求其找身边亲近的女性来支付这六万元赔偿才能转运,并以此为由向胡某索要人民币六万元,声称事故处理后即陪同胡某去贵州见家长并向胡求婚,胡某答应了王某的要求,并约其到深圳见面。3月24日,王某与朋友陈某一起从广西博白县来到深圳市宝安区与胡某见面,后胡某带着王某、陈某来到南山区西丽汇一酒店128房,王某再次提出胡某先陪其去广西处理交通事故,在此过程中胡某对王某的身份产生怀疑,遂报警求助,南山公安分局民警出警后在宾馆房间将被告人王某当场抓获。公诉机关并向本院提交了深南检公诉量建(2015)626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十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抓获经过,提取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辨认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谈恋爱为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已经着手实行诈骗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对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执行至2016年1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何湘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邢燕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