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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执字第3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单忠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单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3030号罪犯单忠雷,男,1987年5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青刑一终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单忠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驻山东省监狱检察室检察员侯存福、陈成出庭履行职务,山东省监狱韩帅、杨坤,罪犯单忠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提出,罪犯单忠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罪犯单忠雷减刑,并当庭宣读了罪犯单忠雷在服刑期间的奖励情况等证据材料,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单忠雷提请减刑建议,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本人对证据亦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单忠雷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单忠雷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其所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数罪,性质恶劣,且其在本次犯罪前即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其仍不知悔改,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单忠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勇审 判 员  李文实代理审判员  周爱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连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