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卢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706号原告卢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于2015年6月26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以及开庭传票,因家中无人无法送达于2015年6月29日退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卢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红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