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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卢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706号原告卢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于2015年6月26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以及开庭传票,因家中无人无法送达于2015年6月29日退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卢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红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