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孝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璐嘉、杨文建与杨文建、傅国庆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璐嘉,杨文建,傅国庆,杨根龙,傅兵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孝商初字第190号原告徐璐嘉。被告杨文建,成年。被告傅国庆,成年。被告杨根龙,成年。被告傅兵琴,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璐嘉诉被告杨文建、傅国庆、杨根龙、傅兵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璐嘉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璐嘉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璐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璐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莫群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