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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7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体建与重庆市同浩聚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体建,重庆市同浩聚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487号原告刘体建,男,195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市同浩聚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北街83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张培付,重庆市同浩聚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体建与被告重庆市同浩聚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体建于2015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体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体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体建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蒙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何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