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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执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郑宏亮与李宾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宏亮,李宾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120-1号申请人郑宏亮,居民,三友氯碱工人。被告李宾宾,工人,同住唐山市南堡开发区丽馨园小区303-4-102室本院在执行郑宏亮与李宾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