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勃法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朱刚申请执行马永富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刚,马永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勃法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朱刚,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镇城西街。被执行人马永富,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镇东岗村。本案在执行(2015)勃法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朱刚与被执行人马永富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力的(2014)勃中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即恢复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勃中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商金宝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