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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4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胡玉楠与被告长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高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楠,长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高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473-2号原告:胡玉楠,男,汉族,1972年5月31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锦水路14号。委托代理人:张强,吉林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株洲街与兴隆丙七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袁长会,总经理。被告:高文生,男,汉族,1967年2月22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株洲街与兴隆丙七路交汇处。被告委托代理人:陆岩、孙正强,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楠诉被告长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高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查,且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崔国强人民陪审员  李文刚人民陪审员  王丽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