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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7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借款11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2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张某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及执行费15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0466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文无正文)审 判 长  蒋先南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