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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张文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张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负责人高亚天,系行长。被执行人张文福,男,47岁,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卧虎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张文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了(2013)双郑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张文福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贷款20,000.00元及利息。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2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 王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 肖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