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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一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岳云甫诉吉林市兴隆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云甫,吉林市兴隆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685号原告:岳云甫,男,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吉林市兴隆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钱忠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桂文,该公司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振德,该公司会计。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云甫诉被告吉林市兴隆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云甫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云甫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云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岳云甫负担。审判员  刘东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沈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