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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终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胜利与赵春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利,赵春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王胜利,男,汉族,个体。被执行人赵春富,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王胜利与赵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胜利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14.432万元,已执行标的数额为46,080.00元,剩余未执行数额为98,2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重新立案,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不在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