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6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海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婷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389号原告:重庆海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1幢12-3,组织机构代码69392180-5。法定代表人:王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小琳,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海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翟胜凯,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海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青岛市。被告黄婷婷,女,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海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海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 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凌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