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3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153号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倪秋红,系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