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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板民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姚维祝、姚伟春等与赵加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维祝,姚伟春,姚维林,赵加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285号原告姚维祝,农民。原告姚伟春,农民。原告姚维林,农民。被告赵加亮,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浪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东善长巷2号。负责人吴嘉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维祝、姚伟春、姚维林与被告赵加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浪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维祝、姚伟春、姚维林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维祝、姚伟春、姚维林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维祝、姚伟春、姚维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10元,减半收取3255元,由原告姚维祝、姚伟春、姚维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