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十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深圳市十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744号申请人王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XX,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深圳市十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十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60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三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某工资人民币1984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97.6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十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042.67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国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