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执异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宜昌市夷陵区中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市广盛源工贸有限公司、宜昌泰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异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中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明珠路26号。法定代表人韩臻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市广盛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宜兴大道175号康盛花园。法定代表人王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泰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明珠路267号。法定代表人谢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永翠。被执行人龚诗云。关于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中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广盛源工贸有限公司、宜昌泰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永翠、龚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宜昌民一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将案件指定至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案件在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超过六个月未能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提级或指定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中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广盛源工贸有限公司、宜昌泰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永翠、龚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鄂宜昌民一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指定由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石涛审判员 何伟亚审判员 杨 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郦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