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蒲某某与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蒲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蒲某某,男,汉族,1967年1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庆,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女,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个体。委托代理人张玉花,青海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蒲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4)德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蒲某某及委托代理人XX庆与被上诉人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玉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4)德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德令哈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何 萍审 判 员 叶达木代理审判员 谢文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梁琰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