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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蒲某某与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蒲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蒲某某,男,汉族,1967年1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庆,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女,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个体。委托代理人张玉花,青海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蒲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4)德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蒲某某及委托代理人XX庆与被上诉人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玉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4)德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德令哈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何 萍审 判 员  叶达木代理审判员  谢文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梁琰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