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金华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胡丹丹与胡丹丹、申屠有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胡丹丹,申屠有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832号原告:金华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旭荣。被告:胡丹丹。被告:申屠有法。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丹丹、申屠有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敬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蔡甪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