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严练开、胡清等与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练开,胡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515号申请执行人严练开。申请执行人胡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8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胡清向严练开支付19,409元及利息;2、执行费191元由被执行人胡清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6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