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4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小与吴志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艳,吴志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362号原告张小艳,女,1981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吴志刚,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艳诉被告吴志刚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小艳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志刚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小艳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小艳撤回对被告吴志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小艳负担。审判员 郭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高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