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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知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02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李金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金业自选商场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知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俞菁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金业自选商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熹涌大道金业名居*座****号。经营者李金耀,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卢羡华,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金业自选商场员工。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动力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金业自选商场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创动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菁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金业自选商场的经营者李金耀及其委托代理人卢羡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原创动力公司诉称,《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影视剧是由原告制作发行,原告是该卡通片及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中的“喜羊羊”、“美羊羊”等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经原告多年苦心经营,《喜羊羊与灰太狼》作品获得了广大公众的认可,屡获殊荣。2009年8月,国家文化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喜羊羊与灰太狼》列入第一批重点动漫产品保护目录。原告经调查,于2014年8月29日发现被告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熹涌大道金业名居的金业自选商场销售的纸灯笼商品使用了原告《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形象美术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纸灯笼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金业自选商场���称,被告销售的商品是通过正常渠道采购进货,有合法来源;被告并非生产商、经销商,只是一名个体零售商,没有专业水平和识别能力去鉴别商场众多产品是否涉嫌侵权,故不存在侵权的故意;被告作为商品零售商,在订货时虽然重视知识产权问题并进行了适度审查,但该审查义务的合理程度应依据审查能力和审查内容而定,而根据一般商业惯例,对商品包装图案是否侵犯知识产权难以进行判断,且该审查义务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综上所述,被告不是涉案商品生产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2014)粤广广州第050079、050078、050075、050077、050081、050080、050076号公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2014)粤广广州第050073、050072、050071号公证书(“白玉兰奖—国产动画片银奖”、“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内地及港澳台年度最佳创意动画”华语动漫盛典获奖证书)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理由是其不清楚来源;对原告提供的(2014)粤佛顺德第46516号公证书及附件所涉实物、购物小票、发票中的购物小票和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公证书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理由是公证时并未告知被告,而实物是否被告销售不能确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金业自选商场在诉讼中未提供证据。经质辩,原告提供的上述公证书均为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文书和事实,被告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来反驳,且与本案相关联,故本院予以采信;实物、购物小票、发票均为第46516号公证书附件所对应的物品,且实物中公证处所加盖的封条完整,故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影视剧是由原告制作并发行,原告是该卡通片及其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2007年7月11日,原��向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就其“暖羊羊”美术作品申请登记,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对上述作品进行了登记并颁发了作品登记号为作登字:19-2007-F-1016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2008年8月29日,原告向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就其“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五美羊羊”“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灰太狼”等美术作品申请登记,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当日对上述作品进行了登记,并发给原告《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记载作品完成时间均为2003年12月18日。2008年1月,《喜羊羊与灰太狼》在第四届金龙奖原创动画漫画艺术大赛2007年度动漫榜中榜,被推选为内地及港澳台年度最佳创意动画。此外,《喜羊羊与灰太狼》还分别获得了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国产动画片银奖、广东省第七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2014年7月2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俞菁华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年8月29日上午,公证员孙胜华与公证人员叶柔均和俞菁华来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熹涌大道金业名居标识为“金业自选商场”的商铺,俞菁华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缴纳人民币178.2元后从该商铺购买了物品九个,同时取得了单号:0214241520403《金业自选商场》小票、发票号码:0271453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联》各一张,公证人员叶柔均使用手机对该商铺及商铺周边进行了拍照(相片两张)。购物结束后,俞菁华将上述物品带到佛山市顺德公证处进行了拍照和封存。2014年9月29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出具了(2014)粤佛顺德第46516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庭审中,对(2014)粤佛顺德第46516号公证书的封存物品进行拆封��内有纸灯笼一个(下称被控侵权产品)。经比对,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卡通形象图案,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美术作品中的“喜羊羊”“美羊羊”形象,构成侵权。被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图案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喜羊羊”“美羊羊”卡通形象美术作品不相同,主要区别是两者形态不同。庭审中,原告确认其指控被告侵犯的具体权利是作品的发行权,其请求的10000元经济损失是考虑原告享有著作权作品的声誉、被告侵权的情节及经营情况,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由法院酌定。另查,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金业自选商场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李金耀,经营场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熹涌大道金业名居B座3-15号,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保健食品;零售:卷烟、冷冻肉类、水产品、水果、���用百货、家用电器,成立日期2003年11月3日。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的“喜羊羊”“美羊羊”与“灰太狼”形象属于美术作品,原告就上述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附有作品创作原作,且处于有效期内,因此,可以认定原告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本案双方争议的问题分析如下: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被告销售的问题。对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由被告销售,原告提供了(2014)粤佛顺德第46516号公证书予以证实,即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而被告未提供相反的足以推翻上述公证书的证据来反驳,故本院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为被告销售。二、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第一,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表面上有两个重复使用的卡通形象图案,其中两个拟人的小羊卡通形象图案,虽然在面部表情、动作、嘴巴上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存在一些细微差别,但二者整体形象相近似,相关公众会认为该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卡通图案即为原告作品上的“喜羊羊”“美羊羊”造型。第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金业自选商场对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提出了合法来源抗辩。但是,被告并未对该项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因此,被告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被告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合理、谨慎的审查义务,且不能提供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销售了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喜羊羊”“美羊羊”美术作品的被控侵权产品,已侵犯了原告对该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三、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应当承担停���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喜羊羊”“美羊羊”卡通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纸灯笼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数额,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取利益的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及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对超出该部份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金业自选商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系列中的“喜羊羊”“美羊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纸灯笼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金业自选商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三、驳回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金业自选商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福增审 判 员  李洁锋人民陪审员  邓雪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黄俞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