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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执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韩城市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吕云龙、周娟、周建红、郭青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城市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吕云龙,周娟,周建红,郭青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266号申请执行人韩城市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立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卫旺发,韩城市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吕云龙,男。被执行人周娟,女。被执行人周建红,男。被执行人郭青珍,女。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韩民初字第008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吕云龙、周娟偿还韩城市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一百万元,并自2014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6.5‰计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周建红、郭青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吕云龙、周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周建红、郭青珍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4)韩民初字第00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代理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