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曹树彬与被告XXX、安利国、范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树彬,范文龙,安利国,范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曹树彬。被告范文龙。被告安利国。被告范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树彬与被告XXX、安利国、范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树彬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XXX、安利国、范建明价值人民币167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树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XXX、安利国、范建明银行存款人民币16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高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