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行终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韩宗瑞与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宗瑞,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中行终字第54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韩宗瑞,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段福惠,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16号。法定代表人黄宏春,乡长。委托代理人毕宏生,男,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卓云,北京市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宗瑞因诉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坝乡政府)拆除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行初字第9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一审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韩宗瑞现主张东坝乡政府拆除其房屋,并请求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但综合本案双方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东坝乡政府实施了拆除韩宗瑞房屋的行为。故韩宗瑞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韩宗瑞的起诉。韩宗瑞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上诉人的房屋位于被上诉人的腾退范围内,被上诉人作为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腾退。2013年12月被上诉人以东坝乡腾退安置办公室的名义发布腾退公告,并作为腾退主体实施腾退工作。上诉人房屋位于此腾退范围之内。整个腾退项目都是被上诉人牵头实施的,被上诉人还委托了拆迁公司具体实施拆迁工作,实际上该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也与上诉人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过协商。因此整个腾退项目均是被上诉人启动并组织实施的。二、被上诉人在未取得任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组织相关人员强制拆除了上诉人的房屋,属于行政事实行为。本项目腾退开始于2013年12月25日,由于上诉人没有达成补偿协议,2014年10月14日上午9点左右,在上诉人未获得任何补偿,没有任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东坝乡政府书记与东坝乡三岔河村村委会成员带领大批不明身份人员,开着挖掘机,手持盾牌棍棒,逼迫上诉人撤离房屋,随即就对其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造成房屋灭世,屋内物品不知所踪。在上诉人提交的照片中有体现,可以很清楚的看到东坝乡政府书记在现场指挥拆房,该事实清楚、确凿,足以证明强拆行为系被上诉人所为。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仍然认为上诉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被上诉人所为,明显与事实不符。三、一审法院认定三岔河村委会对上诉人的房屋实施帮拆是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的房屋被拆除后,上诉人与三岔河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进行过多次协商,该工作人员称该房屋是乡政府拆除的,与村委会无关。在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强拆违法前从未听说过村委会表决帮拆一事,也未听闻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一事,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无权作出这种决议。被上诉人提交三岔河村委会的几份文件,试图把责任推卸给村委会,让村委会来担责。退一步讲,即便是村委会作出了帮拆决议,强拆上诉人房屋时,被上诉人的领导在现场指挥强拆也是不可回避的事实。现上诉请求为:依法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行初字第98号行政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韩宗瑞认为其房屋被拆除应由东坝乡政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起诉要求确认东坝乡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但东坝乡政府并不认可实施了该拆除行为,本案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韩宗瑞房屋系被东坝乡政府拆除,故一审法院认为韩宗瑞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并不不当。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韩宗瑞的起诉,本院予以维持。韩宗瑞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兰 芳代理审判员 董 巍代理审判员 王 琪 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伍爱军书记员王超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