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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开商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李树辉、王晓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李树辉,王晓娟,刘伟,王翠,李树生,张希丽,马林海,刘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51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马涛,行长。被告李树辉。被告王晓娟。被告刘伟。被告王翠。被告李树生。被告张希丽。被告马林海。被告刘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李树辉、王晓娟、刘伟、王翠、李树生、张希丽、马林海、刘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84629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84629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七月八日书记员  初杰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