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陈启蛮与许丽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启蛮,许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900号申请执行人陈启蛮。被执行人许丽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4)温苍民初字第01504号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丽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丽芳在苍南农村商业银行存款3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百战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