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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胡晓光与秦皇岛仁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胡晓光,秦皇岛仁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开执字第101号申请人执行人胡晓光,男,汉族,现住石家庄市灵寿县。被执行人秦皇岛仁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晓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晓光与被执行人秦皇岛仁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晓光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秦开劳人仲案字(2015)第7号仲裁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亚东审判员  邢晓林审判员  孟凡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孙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