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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执字第6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邓萍与刘小梅、周建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萍,刘小梅,周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618-1号申请执行人邓萍。被执行人刘小梅。被执行人周建中。邓萍与刘小梅、周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邓萍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了周建中在银行的存款。因冻结期限超过执行期限,经与申请人谈话,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邓萍申请执行刘小梅、周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鱼执字第61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邓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