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都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730号原告都某某,女,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聚鑫经济开发区。被告郑某某,男,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聚鑫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一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