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明执字第00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韩友志与张怀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友志,张怀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375-1号申请执行人:韩友志,农民。被执行人:张怀猛,农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明执字第0037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怀猛银行存款50000元。因被执行人张怀猛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予以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怀猛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悝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