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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武岳旅、周小金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岳旅,周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68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岳旅,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监利县。被告人周小金,女,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北省监利县。以上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5年3月23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岳旅、周小金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岳旅、周小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9月份始,被告人武岳旅、周小金为牟利,在本市白云区某市场外的一地摊贩卖淫秽光碟。2015年3月23日10时许,武岳旅、周小金在上址贩卖淫秽光碟时被民警人赃并获,并缴获光碟495张。经鉴定,上述光碟其中324张属于淫秽物品。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岳旅、周小金结伙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岳旅、周小金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武岳旅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被告人周小金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9月份始,被告人武岳旅、周小金为牟利,在本市白云区某市场外的一地摊贩卖淫秽光碟。2015年3月23日10时许,武岳旅、周小金在上址贩卖淫秽光碟时被民警人赃并获,并缴获光碟495张。经鉴定,上述光碟其中324张属于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武岳旅、周小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武岳旅、周小金的供述、证人陈某坚的证言,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搜查笔录,涉案光碟照片、涉案赃款照片,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扣押清单,身份材料,到案经过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岳旅、周小金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结伙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岳旅、周小金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武岳旅、周小金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武岳旅、周小金均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岳旅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小金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三、缴获的赃物淫秽光碟324张,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赃款人民币15元,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 昊人民陪审员  白春爱人民陪审员  刘 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