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726号原告王某某,女,199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某,男,199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案情较为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郑玲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尹雪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