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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726号原告王某某,女,199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某,男,199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案情较为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郑玲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尹雪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