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曹玉琴与湖北康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琴,湖北康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23号原告曹玉琴,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权礼,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康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余家湖保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保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智勇,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曹玉琴诉被告湖北康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曹玉琴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达成合意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玉琴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曹玉琴负担。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魏俊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