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丽秋与王映强、第三人蕉城区蕉南鹤峰房产中介所、宁德市佳家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秋,王映强,蕉城区蕉南鹤峰房产中介所,宁德市佳家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林丽秋,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王映强,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第三人:蕉城区蕉南鹤峰房产中介所,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鹤南小区10、11、12号101。负责人:陈赛丽。第三人:宁德市佳家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海商务广场9幢13号。负责人:徐品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丽秋与被告王映强、第三人蕉城区蕉南鹤峰房产中介所、宁德市佳家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丽秋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丽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