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长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马得良与马延录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得良,马延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长民初字第377号原告马得良,男,回族,村民。被告马延录,男,回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得良与被告马延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得良于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得良以“我与想被告私下解决,不再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得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收一百五十元,减半实收七十五元由原告马得良负担。审判员 马利钢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龚煜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