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8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苏会丽申请执行苏丁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会丽,苏丁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827-1号申请执行人苏会丽,女,生于1974年8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梁北镇秦村5组。被执行人苏丁丁,女,生于1987年11月30日,汉族,住禹州市梁北镇梁北村1组。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一初字第262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丁丁在有关单位的存款2882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苏丁丁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88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万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崔晓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