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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北世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楚佳门窗荆门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02-2号申请人湖北世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经济开发区轻机大道。法定代表人周翔,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楚佳门窗荆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高新区兴隆大道。法定代表人陶自成,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鄂掇刀诉保字0000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扣留被申请人楚佳门窗荆门有限公司在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领取的执行标的款。现因荆门仲裁委员会就该案作出荆裁(2015)42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湖北世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楚佳门窗荆门有限公司据此请求本院解除对其在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领取的执行标的款的继续扣留。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楚佳门窗荆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楚佳门窗荆门有限公司在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领取的执行标的款的扣留。审判员墙登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张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