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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周某某、罗某甲与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罗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罗某乙,男,汉族,农民。被告:罗某丙,女,汉族,农民。被告:罗某丁,男,汉族,农民。被告:罗某戊,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罗某甲诉被告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罗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程 更多数据: